論竊飯者與強奸犯:公平正義是吃瓜群眾對法治的最高期待
近日,在江蘇南京和浙江杭州,有兩名大學生的遭遇,引發了吃瓜群眾熱議。
對于這位“偷外賣”的大學生,瓜眾們呼吁“請放他一馬,在他面前,我們都有罪”!
對于這位“強奸他人”的大學生,瓜眾們卻一致驚呼“為什么要放他一馬”?
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,司法機關對兩人的處理方式,符合相關規定和政策,但為何會引發輿論場截然不同的反應?
01、大學生竊飯,有罪嗎?
7月17日,某媒體報道稱,從5月份開始,江蘇南京某小區連續有外賣被偷,警察調查后發現,嫌疑人李某某有據可查的偷外賣行為就有10多次。
為了凸顯這不是一起普通的盜竊案件,該媒體特意提到,李某某是一名知名大學本科生,正在準備考研,為了讓他求學,家中3個姐姐都已輟學。
至此,一個寒門子弟刻苦求學,因生活所迫偷外賣,卻被警察抓獲的故事,展現在公眾面前。
新聞一經公布,便引發輿論場一片嘩然,甚至有人表示:在偷飯大學生面前,我們都有罪;還有人表示:大學生因為饑餓偷外賣,是整個社會的恥辱。

他們引用的經典故事是這樣的:
一個美國老太太為了救自己饑餓的孫子偷了面包,被告上法庭,法官判處老太太10美元罰金。旁聽席上一個男人掏出10美元,摘下帽子放進去,并要求在場的所有人為老太太支付50美分罰金,為自己的冷漠付費,以處罰自己生活在一個要老祖母去偷面包喂養孫子的城市。
按照他們的邏輯,“偷飯者”是個大學生,所以他偷別人的外賣沒有錯!
反而是, 頂風冒雨送外賣,卻因外賣丟失,被投訴罰款的外賣小哥有錯?!
反而是, 苦逼干了一天活,點份外賣還被偷走,餓著肚子的人有錯?!
反而是, 因為查了幾天監控,終于把竊賊找出來的警察有錯?!

如果再讓他們寫下去,下一步是不是該寫“這國怎、虧總民、定體問、停等民、西吃草”了?
就這樣的圣母婊論調,竟然贏得了無數人的贊同,數千人打賞,數十萬人點贊,上千萬人閱讀!

7月20日,南京雨花臺警方發布通報,公布了此案的一些細節:
所謂的大學生, 實際是“大學畢業生” ,已經工作兩年,有穩定收入。
所謂的知名大學, 實際是湖南衡陽某大學 。 據網友查證,可能是南華大學,非985、211,某媒體怕不是對知名大學有什么誤解。

所謂的兄妹三人輟學供他讀書, 實際是在家務工或外出打工,輟學≠貧窮。
最重要的是,偷外賣也不是因為窮,而是自己外賣被偷后,產生了報復和占便宜的心理。

但是話說出來,僅因偷了十幾次外賣,就被采取刑事措施,是否恰當呢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,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兇器盜竊、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三條規定,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“多次盜竊”。
因此,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盜竊十多次外賣的行為,被認定為涉嫌“盜竊罪”,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,合理合法。后期,南京警方也根據家屬的申請,進行了取保候審。
02、強奸犯悔過,留情嗎?
在浙江杭州,一份關于“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某某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”在網上引發熱議。
浙江大學2016級學生努某某因犯強奸罪,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一年六個月,但只是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
強奸罪性質之惡劣,自然不需要贅述。當地警方及浙江大學的處理結果是否有錯呢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,強奸罪是指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,以強奸論,從重處罰。
網絡流傳的一份判決書,透露了本案的一些細節:
當時,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際,將其帶至出租房,意圖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。這時,被害人反抗并稱要報警,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犯罪。案發后,被害人聯系努某某稱,自己已向公安機關報案,努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。

也就是說,在本案中,努某某具有犯罪中止、自首等法定從輕、減輕情節。加之努某某存在初犯、認罪態度較好、在校大學生、認罪認罰等情況,當地司法機關綜合考慮,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一年六個月。從司法程序、法律適用的角度看,當地司法機關的做法并無不妥。
7月21日,浙江大學發布情況通報,根據《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,“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,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”,鑒于司法部門認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、具有自首情節,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給予努某某留校察看處分。

對于浙江大學的回應,網友們并不買賬:這算是回應了一個寂寞?
03、公平正義是吃瓜群眾 對法治的最高期待
在這兩起合理合法、程序規范地刑事案件重,人民群眾有沒有感受到公平正義?
在南京的這起案件中,之前的輿論質疑,歸根結底,在于媒體報道時存在信息錯誤。在“偷飯者”褪去“知名大學生、寒門子弟”的光環后,輿論發生了反轉,“偷就是偷、賊就是賊”。如果“偷飯”真的饑餓之下的無奈之舉,想必南京的警察絕不會無動于衷,必然會有人性化的執法方式。
在浙江的這起案件中,之所以存在輿論質疑,歸根結底,在于無論是司法還是校規,都未對努某某帶來實質性的影響。他的自由沒有因為犯罪受到限制,他的文憑沒有因違反校規被剝奪,他的人生更沒有因此受到影響。可以想到的是,如果沒有這場輿論風波,沒多少人知道努某某是個強奸犯,只要換個城市、換個圈子,他的“快樂又回來了”!對于差點被強奸的那位女生,她的快樂還會回來嗎?

不過,對于個別喜歡“云判案”的吃瓜群眾們,看到“強奸案”,就一次字,殺!有時候死刑還不解氣,還要恢復滿清十大酷刑,至少也要“化學閹割”。這種情緒化粗暴式執法判案,顯然也是不可取的。

作為吃瓜群眾,我們要的公平正義,應當基于案件事實和法律標準來判斷,在法治的軌道上思索案件的得與失。
對于司法機關而言,有程序正義,有實體正義,更要有瓜眾們可感受的公平正義,這才與新時代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”的司法最高要求相符。
法律是嚴肅的,看似“冷酷無情”,從來不是干巴巴的,兼顧天理國法人情,尊重群眾樸素情感和公平正義觀,始終都應該是法律的底色和成色。
來源丨法律讀庫、南京公安、浙江大學